湖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2023年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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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促進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規范、健康發展,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高〔2010〕680號)和湖北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孵化器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一般劃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具體形式包括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生科技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科技園等綜合性、專業性的科技企業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統稱在孵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科技型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員和一定規模的研發經費投入,掌握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通過開展創新活動,提供產品或服務,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第五條 孵化器應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運行機制,逐步實現主體多元化、運作市場化和發展專業化,完善服務功能,提高區域科技創業孵化能力。
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材料
第六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孵化器資質核準和市級孵化器的認定管理工作。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單位,產權和原隸屬關系不變。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要求,在孵企業多數為科技型企業的,可被認定為孵化器。各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孵化器資質審核,并報市科技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申報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專業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二)機構設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孵化器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占70%以上;
(四)具有較為完善的孵化服務功能,可為在孵企業提供商務、融資、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五)孵化器運營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場地,綜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業達12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8家以上;
(六)綜合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3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在1家以上;
(七)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業發展的孵化資金不少于50萬元,并與各類投資和擔保機構等建立了合作關系,并有投資案例;
(八)專業孵化器自身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研發平臺,并具備專業化的技術咨詢、管理、培訓等能力;
(九)在孵企業應有15%以上已申請專利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十)建立入孵企業選擇和在孵企業畢業與淘汰機制。
第九條 市級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在孵化器的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
(三)企業在孵化器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四)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得超過200萬元;
(五)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范圍,或符合本市經濟發展需求的新技術、新產品;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的技術領域應當同孵化器本身專業方向相一致。
第十條 市級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兩條:
(一)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連續2年累計營業額超過700萬元或上年營業收入超過400萬元;
(三) 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四) 被兼并、收購或在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一條 認定程序: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孵化器,向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和會議答辯,并依據專家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頒發鄂州市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證書與標牌。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原因,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認定申請材料的主要內容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況、基礎和條件、服務能力和孵化工作業績、發展目標與措施、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以及區科技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與扶持
第十三條 已認定的市級孵化器其經營場地(地址、面積)、單位名稱、股權結構、經營方向、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等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市科技管理部門,并視其變更情況確認其孵化器資格。
第十四條 市級孵化器資格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孵化器管理實行年報工作制度,孵化器需向市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如實上報統計數據等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市級孵化器認定,經市科技管理部門查實后,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責令其退回科技項目經費,并在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第十六條 經批準認定的市級孵化器,可按照國家、省、市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扶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鄂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