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2025年安徽省16市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申報條件要求、補貼材料時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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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16市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申報條件和要求
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為安徽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有較強的創新能力,人才團隊和科研基礎條件有保障,運行管理規范,科研及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同一單位申報項目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項。鼓勵企業牽頭,聯合上下游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組團申報項目。
項目牽頭單位負責人應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證有足夠時間投入研究工作,原則上應為申報單位在職人員,且為實際負責該項目研究的人員,如非在職人員,須由申報單位出具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時間須覆蓋項目實施周期。
項目應符合《2025年度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申報指南》(見附件1)的方向,否則不予受理。
項目采取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最高支持50萬元且不超過申請資金的額度,支持資金少于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由項目承
擔單位自籌解決。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從項目立項之日起算。支持資金第一年撥付50%,中期評估合格后,再撥付剩余50%。企業牽頭承擔的項目,原則上按財政資金投入不超過40%、企業投入不低于60%的比例共同出資。
同一項目已獲得中央及省財政資金資助或通過其他渠道申請財政資助的,不得重復申報。項目申報單位應承諾本次申報的項目主要研發內容未獲得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立項支持,以避免重復立項、重復支持。
項目受理后,原則上不得更改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立項后,申報材料中承諾的考核指標,將作為項目任務書明確的考核內容,原則上不予調整,項目承擔單位須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項目任務書。
在項目申報或立項管理過程中,如發現項目不符合上述條件和要求的,將取消其參加評審或立項資格。
二、安徽省16市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申報材料時間要求
項目申報材料應包括《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申報書》(見附件2)、課題負責人職稱證明、工作業績證明。
項目申報材料應嚴格按照《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申報書》的填寫說明進行編制,課題資金預算遵照《安徽省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項目申報材料簽字蓋章后,于2025年7月28日前報省生態環境廳科技外事與財務處。逾期不予受理。
三、安徽省16市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申報項目立項
省生態環境廳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競爭方式進行立項支持。項目立項后將在省生態環境廳官網公布。
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 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 要論述,規范和加強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管理,為加快新質生產 力發展作貢獻,為美麗安徽建設提供科技支撐。根據有關規定, 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 以下簡稱項目), 是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牽頭組織實施、由省財政資金支持、法人 單位承擔并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生態環境科技項目。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的主要任務是:突出需求和應 用導向, 以科技促進生態環境治理和相關產業發展,支持大氣、 水、土壤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修復、資源循環利用、生態環境監 測、減污降碳、節能、新能源等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的研發和應用。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較強 的創新能力、人才團隊和科技基礎條件保障,運行管理規范,科 研及社會信用記錄良好。申報單位、法人、項目負責人等責任主 體應就信用情況作出書面承諾。鼓勵企業牽頭,聯合其他相關單
位申報。
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實行限額申報,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申報 項目數原則上不得超過 2 項。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屬于國家重點高 校科研院所、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申報項目數可適當放寬。
第五條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是在職在崗 人員,且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學位 5 年及以 上,或具有博士學位)和相關工作的經歷、經驗,并能夠保證有 足夠的時間投入研究工作。
第六條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申報屬于重大科技任務和關鍵 核心技術攻關的項目,在《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申報書》中 應當承諾,要大膽使用 40 歲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擔項目課題。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年齡一般不超過 57 周歲,院士不超過 70 周歲。超齡者如確要申報, 由項目牽頭申報單位申請并出具 能確保項目可履約實施的承諾函(如返聘、延遲退休等)。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承擔的省生態環境科技其他項目,在項 目申報前 3 年內,存在逾期未申請結題驗收、不通過驗收情況的, 不得申報。
第九條 同一項目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合作申報的,牽頭單位 應與合作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各方責任、任務及項目資金額度, 項目實施形成的固定資產及科技成果權益歸屬等。
第十條 同一項目已獲得中央及省財政資金資助的,不得重
復申報。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填報《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 申報書》,并提交項目負責人職稱證明、工作業績證明等材料。
第十二條 在項目申報或立項管理過程中,如發現項目不符 合上述條件和要求的,取消其參加評審或立項資格。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每年根據生態環境工作及相關產 業發展重點,組織編制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一般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擇優遴選 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對于戰略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 晰、組織程度要求較高的重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可在明確 申報單位資質、研究基礎、技術創新能力和項目實施保障條件等 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征集揭榜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科技項目主管處室負責 項目申報受理,業務處室負責對申報材料是否符合申報指南要求 進行初步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予以退回并說明原因。 通過初步審查的項目,生態環境科技項目主管處室采取網絡評審、 會議評審、專題論證等形式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必要時組織 現場答辯或考察。
第十六條 評審(論證)應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
唯獎項傾向。不把論文專利、人才“帽子” 、承擔科研任務、獎勵 等作為項目評審的限制性條件。專家組對項目的立項必要性、技 術先進性、實施可行性、產業化前景、預算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評 分。
第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科技項目主管處室結合 申報指南分類,根據年度資金額度和專家評分排序,提出項目立 項建議。經廳黨組會議審定同意后,下達立項計劃。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采取直接補助的支持方式。 公開競爭類項目對每類評分最高的項目給予 50 萬元支持,其余 項目按 40 萬元支持,資金支持不超過申請資金的額度。征集揭 榜類項目財政資金支持額度不超過 100 萬元。對企業牽頭承擔的 項目,原則上按財政資金投入不超過 40%、企業投入不低于 60% 的比例共同出資。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項 目立項后,由省生態環境廳與項目牽頭承擔單 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任務書》( 以 下簡稱任務書),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和目標任務等。無正 當理由逾期未簽訂任務書者,視作自動放棄項目承擔資格。
第二十條 任務書簽訂后原則上不能變更。在不改變研究方 向、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自主合理調整研究
方案、技術路線和項目組成員,并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提出書面 申請報省生態環境廳同意。
第二十一條 項 目牽頭承擔單位應當每半年向省生態環境 廳報告項目取得的重大進展、項 目的重大調整(如項目合作單位、
項 目負責人、 目標任務、績效指標變更)等重要事項。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金嚴格按照財政資金有關規定進行使 用和管理,不得超出任務書的開支范圍。
第二十三條 項目總經費原則上不予調整,省財政資助資金 少于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額度時,差額部分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自 籌解決;若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或不愿補足差額,取消項目立項資 格。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 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 牽頭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 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 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任務期滿后 3 個
月內,提出驗收申請,因故需要延期的,應在任務期滿前 3 個月 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報省生態環境廳同意。每個項目只允許延期 1 次,延期期限最長 1 年。提前完成的項目可提前申請驗收。
第二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科技項目主管處室組 織專家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進行驗收。項目驗收以任務書為主 要依據,實行專家負責制,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財務和 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財務專家 不少于 1 人。驗收專家應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項 目驗收意見,認真填寫《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驗收證書》。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意見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結題”三種結論。
( 一)凡驗收材料齊全、數據真實,資金到位且使用合理、 合規,完成任務書約定目標主要任務的項目,給予“通過驗收” 結論。
(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不通過驗收”結論:
1.未完成任務書規定主要目標任務;
2.所提供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目標任務完成有效證明資料;
3.未經同意,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主要任 務目標等重大事項;
4.項目財務驗收存在嚴重問題。
( 三)項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或因 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攻克或實現的技術或目標)導致未完成任務 指標;或為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寬容失敗,對探索性強、風 險高的科技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 勉盡責義務,沒有弄虛作假的,可給予“結題”結論,并收回項目 結余資金。
第二十八條 對驗收專家組認為暫不具備“通過驗收”條件 的項目,可給予 1 次整改機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整改通 知后 3 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請按首次驗收方式重新組織驗收。 整改到位的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整改不到位的驗收結論為 “不通過驗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過程中,參與項目驗收的專家及有關 單位、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知識產權保護、 科技保密和科研誠信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省生態環境廳采取追回 已撥付省財政資金等處理措施;項目負責人 3 年之內不得申報省 生態環境科技項目。在項目實施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及時 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歸屬和使用、轉讓收益分配等,按 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 項目后評估
第三十二條 項目驗收通過后 3 年內,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 及時安排有關人員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后續研究進展和成果應 用績效。省生態環境廳適時組織對已通過驗收的項目開展績效評 估,對適宜繼續支持的項目或具有商業應用價值且可能快速轉化 的項目成果,支持、推動與新能源和節能環保企業對接,通過“產 學研金服用”相結合的方式給予繼續支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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