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云平臺服務商及用戶管理!安徽省創業服務云平臺管理辦法申報條件流程和好處
關于安徽省創業服務云平臺管理辦法申報條件流程和好處整理說明,此次包括云平臺服務商及用戶管理、服務內容與評價、服務交易等等,詳情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免費指導熱線:19855109130(可加v)
專業做項目申報12年,申報經驗非常豐富,有很多大企業成功案例!小編可以為您帶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商標軟著專利等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評價、專精特新、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企業、老字號、新產品、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設計、掛牌上市、軟件開發、網站外包定制、百度關鍵詞排名、SEO優化等眾多項目輔導規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7部門關于健全創業支持體系提升創業質量的意見》(人社部發〔2025〕5號)精神,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創業安徽行動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3號)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安徽省創業服務云平臺(以下簡稱“云平臺”)建設運營工作,提升創業服務質效,激發創業創新活力,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結合我省創業服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云平臺,是指由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建設,為我省各類創業主體提供創業服務的綜合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云平臺運營商(以下簡稱“運營商”),是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通過采購程序確定的負責云平臺建設運營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云平臺服務商(以下簡稱“服務商”),是指通過云平臺發布服務信息或直接提供服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云平臺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通過云平臺獲得服務信息或接受服務的意向創業者、創業者,以及創業組織(指處于創業階段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
本辦法所稱云平臺第三方監督單位(以下簡稱“第三方監督單位”)是指通過政府采購程序確定的,開展云平臺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 云平臺建設運營按照“政府搭建平臺、平臺聚集資源、資源服務創業”的思路,通過高效整合政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及市場化服務機構等各類優質創業資源,以云平臺為載體,推動創業服務資源市場化配置,滿足多元化、個性化的創業服務需求。
第五條 云平臺建設運營采用“政府引導監督、企業市場化運營、多方共同參與”的模式,遵循共建、共享、共贏原則,充分發揮各類主體參與創業服務的積極性。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擁有云平臺的所有權,成立云平臺項目組統籌云平臺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云平臺總體建設方案,授予運營商云平臺建設運營權及相關域名、品牌使用權,提供云服務器等基礎設施。
(二)推動本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服務機構與云平臺實現資源對接和數據共享,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云平臺運營工作提供支持和引導。
(三)運營商在云平臺建設運營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云平臺有關管理制度等,或出現年度運營績效不達標等情形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收回云平臺建設運營權,另行招募運營商。
第七條 安徽省勞動就業服務局(以下簡稱“省就業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云平臺建設運營日常監管協調工作。
(二)委托第三方監督單位對云平臺運營情況和數據信息安全進行監督,按年度對云平臺運營績效進行評價。
(三)發現服務商存在違反云平臺相關管理規定情形的,責令運營商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指導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云平臺開展市級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區域內公共創業服務資源,促進各類創業主體與云平臺的有效對接,并履行相應的服務和管理職責。
第三章 運營商及第三方監督單位職責
第九條 運營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云平臺總體建設方案要求及投標文件的承諾,組建專業化服務團隊、投入必要資金和設備保障云平臺的建設運營。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云平臺有關管理制度等規定,合規管理、使用數據資源和服務資源,確保云平臺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同時維護用戶和服務商合法權益,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三)根據相關規定及市場規則,整合上線各類服務資源,積極對接各類服務平臺,構建面向用戶和服務商、線上線下相結合的綜合服務體系。
(四)建立針對服務商的準入、評價和退出機制,督促服務商履行服務承諾,提升服務成效。
(五)持續投入人力和資金,不斷優化云平臺功能和資源整合能力,加大宣傳推廣力度,保障云平臺健康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六)自覺接受用戶、服務商的評價和監督,主動配合云平臺管理機構和第三方監督單位的監管。暢通用戶、服務商投訴渠道,完善投訴快速處理機制。
第十條 第三方監督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云平臺數據信息安全性、服務內容真實性、兌現資金合規性、服務項目可行性及運營建設質效、服務商資質等進行核查監督。
(二)對云平臺日常建設運營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和研判,并及時向云平臺管理機構和運營商反映,協調處理相關問題。
(三)受理用戶、服務商等對云平臺的投訴,及時作出回應和處理。
第十一條 運營商及第三方監督單位按照云平臺管理機構其他要求履行有關職責。
第四章 服務內容與評價
第十二條 云平臺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一)為用戶提供創業政策查詢、解讀、精準匹配和推送服務。
(二)為意向創業者提供測評、培訓、指導等服務。
(三)為創業者、創業組織提供場地、融資、法律、財稅、人才、管理咨詢、業務代理等各類個性化創業服務。
(四)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其他政府部門及公共服務機構提供創業政務服務在線接口,或直接并聯現有業務經辦系統。
第十三條 云平臺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方式。運營商應持續優化線上服務,同時對需線下開展的服務提供對接,并對服務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 云平臺設立專門渠道接受用戶服務評價,持續完善以用戶評價為主要依據的動態管理制度,及時淘汰不規范、效率低的服務項目或服務商。
第五章 服務交易
第十五條 云平臺的政策服務、政務服務為公益性服務,對用戶完全免費。其他服務實行公益性與經營性相結合。
第十六條 云平臺經營性服務收費標準及收入分配方案由運營商與服務商協商確定,接受第三方監督單位審核監督,并經云平臺項目組同意后實施。
第十七條 服務商通過互聯網提供經營性服務,應符合《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及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云平臺管理機構向符合條件的用戶發放電子創業券,可用于購買云平臺部分經營性服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可通過云平臺依法依規購買服務提供給特定用戶群體。
第二十條 使用電子創業券購買服務通過云平臺在線系統或其合作的第三方平臺完成,交易安全由運營商負責。
第二十一條 不支持電子創業券購買的經營性服務項目,服務商可通過云平臺發布服務信息,具體交易行為在線下或通過其他第三方平臺完成,云平臺不承擔該部分交易安全責任。運營商應提醒用戶注意該類服務交易風險,并明確告知其相應投訴渠道。
第六章 服務商及用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服務商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違法犯罪記錄,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二)承諾遵守云平臺有關管理制度,接受用戶、運營商及第三方監督單位的評價和監督。
(三)具有與云平臺服務功能相匹配的創業服務資源,且能以自有資源、自身名義提供服務。
(四)云平臺管理機構或運營商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各類服務機構均可通過云平臺在線自主申請成為服務商。服務機構完成注冊和實名認證后,提交服務商上線申請并按要求上傳相應材料,運營商對服務機構的資質和服務能力進行初審,第三方監督單位進行資質復核,并對運營商審核結果進行監督,符合入駐條件的服務機構報省就業局備案,在云平臺公示后即可成為服務商。
第二十四條 運營商及第三方監督單位應強化服務商的動態管理,完善服務商進入、退出和考核評價機制。
第二十五條 服務商和用戶通過云平臺實施的行為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云平臺有關管理制度等規定,如有違反造成不良后果的,服務商或用戶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對于情節嚴重者,運營商將按有關規定處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七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運營商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及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有關規定要求,對云平臺數據信息安全負責,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七條 運營商、服務商及用戶通過云平臺發布信息前,應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同時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云平臺有關管理制度等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運營商應加強對服務商、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發現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傳輸的信息時,應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云平臺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未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授權,運營商不得單方面許可第三方使用云平臺名稱、域名及業務數據。
第三十條 第三方監督單位要加強對云平臺安全風險的監測,定期提交云平臺安全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建議。日常監測發現安全漏洞和風險隱患的,應及時提醒運營商,并報省就業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用戶、服務商、運營商、第三方監督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云平臺有關管理制度等規定,導致云平臺數據泄露或發生網絡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運營商可根據本辦法制定云平臺運營管理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創業服務云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7〕460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云平臺的政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政策有調整的,以國家和省最新政策要求為準。
以上就是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解的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個幫助!有任何項目問題都可以找小編指導。
需要咨詢高新技術企業、軟著專利等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評價、專精特新、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企業、老字號、新產品、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掛牌、網站外包定制、百度關鍵詞排名、SEO優化等更多政策項目的請直接聯系漁漁:
免費咨詢:15855199550,微信同號,為您解答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