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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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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襄陽老字號認定申報材料、條件及流程
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襄陽老字號認定申報材料、條件及流程的內容整理如下,襄陽企業申報襄陽老字號可隨時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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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充分發揮襄陽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引領作用,參照《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湖北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襄陽老字號,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市場前景良好、在本市范圍內受到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以字號、商標等為表現形式)。
第三條市商務局負責襄陽老字號認定管理工作,會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以下稱相關部門),將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品牌認定為襄陽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襄陽老字號企業。
第四條襄陽老字號認定遵循“自愿申報、公開公正、自主建設、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襄陽老字號認定以企業為主體,認定企業應體現品牌示范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堅持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襄陽老字號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不少于30年;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襄陽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襄陽市內依法登記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擬申報的襄陽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擬申報的襄陽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類別和主營業務類型相一致,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累計經營時間不少于20年,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現代化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近3年不存在因損害消費者權益、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被相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情況,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年認定并公布新一批次襄陽老字號名單(申報數量過少時可合理調整認定時間)。襄陽老字號的申報與認定工作具體安排由市商務局發布通知。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遞交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3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擬推薦名單報市商務局。
第十一條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提出擬認定的襄陽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市商務局在局網站對擬認定的襄陽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市商務局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市商務局在接到異議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認定為襄陽老字號并向社會公布,由市商務局依據本辦法授予襄陽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襄陽老字號牌匾。
第十四條襄陽老字號標識權屬市商務局,襄陽老字號企業可依據《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件),使用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襄陽老字號企業應于每年7月15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半年經營情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半年報、年報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于7月30日和2月15日前匯總報送市商務局。
第十六條襄陽老字號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提交相關材料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接到企業變更申請后,應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對審核意見進行復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并通過市商務局網站公布復核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七條襄陽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及時報送經營情況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報送變更信息的;
(三)襄陽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文物保護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八條襄陽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建議市商務局暫停其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市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作出暫停其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并責令其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
(一)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情況,造成一定負面社會影響,影響襄陽老字號形象的;
(三)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整改期間,相關企業應撤回其含有襄陽老字號標識的產品、服務,移除并妥善保存襄陽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襄陽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認為整改到位的,可以作出撤銷暫停其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十九條襄陽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建議市商務局取消其襄陽老字號稱號,并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經核查屬實的,市商務局可商相關部門作出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決定,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3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襄陽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襄陽老字號和襄陽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第二十條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2年對襄陽老字號開展一次復核工作。對復核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本辦法規定,視情況采取責令整改、約談、暫停或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市商務局作出暫停或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決定的,在市商務局網站公布。被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的,相關企業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停止使用襄陽老字號標識,清理、銷毀自身使用的有關襄陽老字號標識,上交襄陽老字號牌匾,不得以襄陽老字號名字開展宣傳,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襄陽老字號。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 已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湖北老字號的,市商務局不再組織認定“襄陽老字號”。
第二十三條各縣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襄陽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附件
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襄陽老字號信譽,加強對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范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襄陽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襄陽市商務局對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轄區內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適用于襄陽市商務局認定的襄陽老字號及襄陽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襄陽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襄陽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屬襄陽市商務局所有,由標準圖形和“襄陽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襄陽老字號標識的標準圖形、標準字體、標準色彩、標準組合見《襄陽老字號標識標準式樣》。
第六條 襄陽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門店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襄陽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襄陽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同時,應符合《商標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值。
第九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襄陽市商務局統一制作和頒發襄陽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襄陽老字號牌匾不得復制。
第十二條 襄陽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于襄陽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被市商務局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并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企業,自市商務局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襄陽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襄陽老字號標識;襄陽老字號牌匾由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市商務局統一注銷和銷毀。
第十四條 襄陽老字號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湖北老字號,獲得相應標識及牌匾的,應同時遵守中華老字號、湖北老字號標識及牌匾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襄陽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權等發生變更后,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襄陽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報市商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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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充分發揮襄陽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引領作用,參照《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湖北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襄陽老字號,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市場前景良好、在本市范圍內受到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以字號、商標等為表現形式)。
第三條市商務局負責襄陽老字號認定管理工作,會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以下稱相關部門),將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品牌認定為襄陽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襄陽老字號企業。
第四條襄陽老字號認定遵循“自愿申報、公開公正、自主建設、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襄陽老字號認定以企業為主體,認定企業應體現品牌示范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堅持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襄陽老字號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不少于30年;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襄陽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襄陽市內依法登記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擬申報的襄陽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擬申報的襄陽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類別和主營業務類型相一致,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累計經營時間不少于20年,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現代化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近3年不存在因損害消費者權益、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被相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情況,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年認定并公布新一批次襄陽老字號名單(申報數量過少時可合理調整認定時間)。襄陽老字號的申報與認定工作具體安排由市商務局發布通知。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遞交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3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擬推薦名單報市商務局。
第十一條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提出擬認定的襄陽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市商務局在局網站對擬認定的襄陽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市商務局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市商務局在接到異議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認定為襄陽老字號并向社會公布,由市商務局依據本辦法授予襄陽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襄陽老字號牌匾。
第十四條襄陽老字號標識權屬市商務局,襄陽老字號企業可依據《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件),使用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襄陽老字號企業應于每年7月15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半年經營情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半年報、年報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于7月30日和2月15日前匯總報送市商務局。
第十六條襄陽老字號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提交相關材料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接到企業變更申請后,應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對審核意見進行復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并通過市商務局網站公布復核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七條襄陽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及時報送經營情況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報送變更信息的;
(三)襄陽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文物保護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八條襄陽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建議市商務局暫停其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市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作出暫停其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并責令其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
(一)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情況,造成一定負面社會影響,影響襄陽老字號形象的;
(三)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整改期間,相關企業應撤回其含有襄陽老字號標識的產品、服務,移除并妥善保存襄陽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襄陽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認為整改到位的,可以作出撤銷暫停其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十九條襄陽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建議市商務局取消其襄陽老字號稱號,并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經核查屬實的,市商務局可商相關部門作出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決定,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3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襄陽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襄陽老字號和襄陽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第二十條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2年對襄陽老字號開展一次復核工作。對復核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本辦法規定,視情況采取責令整改、約談、暫停或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市商務局作出暫停或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決定的,在市商務局網站公布。被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的,相關企業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停止使用襄陽老字號標識,清理、銷毀自身使用的有關襄陽老字號標識,上交襄陽老字號牌匾,不得以襄陽老字號名字開展宣傳,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襄陽老字號。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 已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湖北老字號的,市商務局不再組織認定“襄陽老字號”。
第二十三條各縣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襄陽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附件
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襄陽老字號信譽,加強對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范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襄陽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襄陽市商務局對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轄區內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適用于襄陽市商務局認定的襄陽老字號及襄陽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襄陽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襄陽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屬襄陽市商務局所有,由標準圖形和“襄陽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襄陽老字號標識的標準圖形、標準字體、標準色彩、標準組合見《襄陽老字號標識標準式樣》。
第六條 襄陽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門店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襄陽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襄陽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同時,應符合《商標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值。
第九條 襄陽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襄陽市商務局統一制作和頒發襄陽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襄陽老字號牌匾不得復制。
第十二條 襄陽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于襄陽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被市商務局取消襄陽老字號稱號并收回襄陽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企業,自市商務局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襄陽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襄陽老字號標識;襄陽老字號牌匾由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市商務局統一注銷和銷毀。
第十四條 襄陽老字號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湖北老字號,獲得相應標識及牌匾的,應同時遵守中華老字號、湖北老字號標識及牌匾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襄陽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權等發生變更后,襄陽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襄陽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報市商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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