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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淮南市各地加快皖北地區經濟發展財政貼息項目申報補貼資助及認定時間、流程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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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南市各地加快皖北地區經濟發展財政貼息項目申報時間:
2024年5月31日前
二、淮南市各地加快皖北地區經濟發展財政貼息項目支持項目: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效益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明顯、成長性較好的中小企業項目,重點扶持促進農產品加工、輕紡鞋服、生物醫藥、裝備制造、現代服務業等主導產業發展壯大的項目。
三、淮南市各地加快皖北地區經濟發展財政貼息時間
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四、申報材料(一式8份)
1.申報單位編制申請貼息資金報告,填寫項目申報表(附件2)、項目詳表(附件3)和信用承諾書(附件4)。
2.申報材料須涵蓋《申報2024年加快皖北地區發展財政貼息項目要件》(附件5)。
四、注意事項
1.申報材料中,相關負責人、經辦人須簽字,單位須蓋公章。
2.申報材料須有目錄和頁碼。
3.縣區(園區)發改、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資料認真審核把關后,經初審擇優確定申報項目,聯合正式行文報市發改委地區科和市財政局經建科(申報表和項目詳表作為正式文件附件)。若無申報項目的縣區(園區),請發改會同財政部門說明情況并行文反饋。
4.縣區(園區)確定申報項目,申報材料電子版發送至市發改委地區經濟科
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區經濟發展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皖北地區發展的有關要求,為規范資金的管理,更好地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加快皖北地區經濟發展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指由省財政安排,專項用于皖北六市(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陽、淮南)四縣(定遠縣、鳳陽縣、明光市、霍邱縣)項目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每年預算批復后,下達各市年度貼息資金額度計劃。各市貼息資金額度,主要根據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地區人口、所轄縣(市、區)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并向毫州、宿州和阜陽市等困難地區傾斜。
第二章范圍與條件
第四條貼息資金主要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效益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明顯、成長性較好的中小企業項目,重點扶持農產品生產加工、輕紡鞋服、生物醫藥、裝備制造、現代服務業等主導產業發展壯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每年根據皖北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省委、省政府支持皖北地區發展工作重點,提出貼息資金安排指導意見。
第五條貼息期限:自上年2月21日至當年2月20日。
第六條申請貼息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在皖北六市四縣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二)成立1年以上,生產經營或業務開展情況良好;(三)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相關監管部門處理處罰;
(四)企業在當地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稅收貢獻、帶動就業效益明顯;
(五)同一年度未享受其他貼息資金;
(六)已連續2年享受貼息資金的企業不得繼續申報。
第七條申請貼息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項目總投資原則上不高于1億元;
(二)項目貸款主要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資金及貸款已落實到位,并正在實施或不早于上年度實施完工的;(三)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完整,已落實核準(備案)、用地審批、規劃許可、環境評價、節能審查、施工許可等各項手續。
第三章申報與審核
第八條資金切塊下達各地后,各市發改、財政部門應嚴格落實項目庫管理,強化資金統籌使用,原則上不得切塊下撥,及時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貼息資金申報信息,加強全程監督。
第九條申報程序:項目單位按照當年申報要求向所在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發改、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發改、財政部門進行初審,擇優確定申報項
目,聯合行文報市發改、財政部門。申報項目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貼息資金報告及申請表;
(二)企業簡介及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技術工藝、市場前景、經濟社會效益分析等;
(三)貸款合同、進賬單及付息憑證;
(四)項目核準(備案)等前期工作批準文件、招投標資料、施工(采購)合同、財務審計、工程驗收及相關財務資料。
第十條各市發改、財政部門須按照本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資料審查、銀行審核、現場考察和專家評審,具體程序為:
(一)資料審查。重點審查項目申報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規范性。
(二)銀行審核。將項目貸款資料分送有關市級銀行審核,有關市級銀行重點審核項目實際發生貸款和利息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審核意見。
(三)現場考察。重點了解項目建設和項目單位生產經營等情況,提出書面考察意見。
(四)專家評審。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重點審查項目科技含量、市場前景、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提出項目評審意見。
第四章分配與撥付
第十一條項目及額度確定:各市發改、財政部門根據項目資料審查情況、銀行審核意見、現場考察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確定貼息資金安排項目,并按當年資金總額、專家評審意見、實際發生貸款額等因素,確定各項目貼息資金額度,每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60萬元,不少于20萬元,且不高于貼息期實際發生利息。
第十二條項目公示:各市發改、財政部門應通過網站將計劃支持項目單位和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支持金額等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公示期結束后,各市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下達本市貼息資金計劃,同時將計劃抄送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并將項目信息上載到省發展改革委綜合服務平臺,實行項目庫管理。各地財政部門于當年5月底前將貼息資金全額撥付至項目單位。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按照“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各市、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發改和財政部門對本地貼息項目審查安排、資金管理使用負責。同時,各級發改、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規范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職責,將審查責任明確到人,確保相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建立項目實施和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監管機制,及時掌握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做好項目建設跟蹤服務。
第十五條各市發改、財政部門應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將當年貼息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通過開展稽察、檢查、核查、調研等方式,對各市貼息資金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會同各市發改、財政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貼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貼息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資金的使用范圍。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區經濟發展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4〕3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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