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匯編!安徽省16市工業設計中心省+市級認定獎補資助和申報條件程序管理辦法
安徽省16市工業設計中心省級、市級認定獎補補貼和申報材料、條件、流程指南整理如此,此次包括安徽省、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黃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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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16市工業設計中心省級、市級認定獎補補貼(僅供參考,詳情參考當地公告或者私聊小編)
合肥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獎補補貼匯編
市級
支持建設國家級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按國家撥付資金給予1:1配套補貼。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每年最高2000萬元、累計不超過1億元的經費支持,重大項目可給予"一事一議"支持。
安巢經開區
對新認定的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及示范平臺,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獎勵
巢湖市
對新評定為安徽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標準化示范企業、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補;對新評定為合肥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進行一次性10萬元獎補。
包河區
對當年獲得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當年獲得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當年獲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執行部門:區經信局、區發改委)
肥西縣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研發平臺,在上級獎補基礎上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高新區
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試點示范項目、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新引進的工業設計中心總部,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執行部門:經貿局)
對首次認定的省級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試點、服務型制造示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信息消費示范項目、服務業集聚區、特色商業街區,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執行部門:經貿局)
經開區
支持建設國家級產業創新中 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企業技術中心, 按國家撥付資金給予 1:1 配套補貼。對新認定的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給予20萬元獎勵
廬江縣
對新確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該項與省、市政策疊加享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評價獲得優秀等次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新確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給予15萬元一次性獎勵。(縣科技局、縣經信局、縣財政局,各鎮(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廬陽區
對新認定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為市級品牌建設培育企業、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評價獲得省、市優秀的,按省、市優秀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蜀山區
對當年新認定的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分別給予20 萬元、1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新認定的省、市級工業設 計中心企業,分別給予 10 萬元、5 萬元一次性獎勵,專項用于中心研發設備購置。
瑤海區
對企業創成省級、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執行部門:區經信局)
安慶市各區縣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獎補補貼匯編
安慶高新區(2022年1月1日發布)
對新認定的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省產業創新中心、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省級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給予20萬元獎勵。
潛山市(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鼓勵企業創建省級以上研發平臺(包括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以及智能制造試點示范、服務型制造示范、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示范等平臺)。
桐城市(2021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給予20萬元獎勵。
迎江區(2023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
對獲得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級認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的,每成功申報一項給予企業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市級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每申報成功一項給予企業2萬元一次性獎勵。
蕪湖市各區縣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獎補補貼匯編
市級(2023年兌現政策)
當年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企業)給予4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經開區(2023-2024年)
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新認定的安徽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安徽省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產業創新中心,安徽省企業研發中心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其他各類國家、省級科技研發平臺,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鏡湖區(2023年發布)
當年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機構,給予4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認定的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企業)、院士工作站、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鳩江區(2021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機構,給予4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認定的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南陵縣(2023年發布)
當年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機構,給予400 萬元一 次性獎勵;
對新認定的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檢驗檢測(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企業)、院士工作站、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給予50 萬元一次性獎勵;
灣沚區(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
對新認定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助。
弋江區(2022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檢驗檢測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檢驗檢測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開展省級以上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和安徽省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以及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計量認證(CMA)的檢驗檢測中心(企業)、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經認定為運營優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最高5萬元一次性獎勵。
宣城市各區縣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申報獎補匯編
市級(2022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國家工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際聯合實驗室(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檢驗檢測認證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一次性獎勵300 萬元;
廣德市(2023年發布)
對新認定或新引進國家級、省級企業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消費品工業“三品”示范企業)或檢測中心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年度評價優秀的,獎勵10萬元。
涇縣(2022年發布)
當年新獲國家級、省級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新型研發機構、“ 三品 ” 示范企業 、服務型 制造 、工業設計中心 、制造業創新中心) 的分別 一次性給予 20 萬元 、10 萬元獎勵
旌德縣(2022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消費品工業“三品”示范企業)的,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新認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萬元。
宣州區(2023年發布)
獲得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標準化示范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培育)、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稱號的企業,國家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省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經開區(2023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研發機構,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蚌埠市各區縣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獎補補貼匯編
蚌埠市級(2023年發布)
對新獲得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獲得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對其當年主要工業設計產品銷售收入,按照銷售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20萬元。
池州市各區縣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獎補補貼
池州市(適用2023—2024年)
支持企業提升創新能力。(1)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
青陽縣(2022年截止)
5. 對新獲得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除市財政按照國家級、省級給予一次性獎勵20 萬元、5 萬元外,縣財政按照 國家級、省級再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 10 萬、2.5 萬元。對新獲得 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縣財政按照國家級、省級 一次性獎補 10 萬元、5 萬元。
東至縣(2022年截止)
對經信或科技部門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設計中心等研發平臺,一次性獎勵3萬元。
貴池區(適用2023—2024年)
對新認定為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按照國家級、省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30 萬元、10 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省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 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分別給予研制企業一次性獎補10 萬元。(執行部門: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石臺縣(2022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中心、設計中心等研發平臺,縣財政一次性獎勵0.5萬元。
滁州市各地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獎補補貼
滁州市各地工業設計中心認定補助獎勵(僅供參考,詳情可以咨詢當地公告或者私聊小編)
市級(2023年—2026年)
鼓勵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對新獲評(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由市財政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獲評(認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按市相關政策給予獎補;對新獲評(認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由市財政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蘇滁高新區(2023年—2025年)
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業設計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平臺,園區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對通過國家組織評估考核的上述平臺,再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對新認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工程實驗室、省企業技術中心、省工業設計中心、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省院士工作站等省級平臺,園區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對認定為市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專精特新”企業、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園區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獎勵。
天長市(2023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滁州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行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200萬元、20萬元、2萬元一次性獎勵
明光市
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平臺, 院士工作站、工程(技術) 研 究中心、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行業技術中 心給予 50 萬元一次性獎補
南譙區(2021年—2023年)
對新認定的市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市級工程中心、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市級工程實驗室的一次性獎補3萬元。
全椒縣(2023年—2026年)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獎勵100萬元、10萬元、5萬元。
銅陵市各區縣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獎補補貼
銅陵市各區縣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獎勵補助(2023年修訂)
凡經信系統新認定的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且獲得經信系統工業設計優秀獎等的企業,按國家級、省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獎補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
二、安徽省工業設計中心申報管理辦法:包括條件流程、材料等
安徽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能力,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安徽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類型】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認定原則】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職責分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事宜,協助進行相關培育、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認定條件】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3年以上(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件1),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二)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須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申報主體要求】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主體需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八條【申報程序】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主體按照要求向所在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附件2)及相關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各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網上受理,并將申報材料報送至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和企業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查,確定擬認定名單并在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通報認定結果。
第九條【認定周期】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第三章培育與管理
第十條【培育認定】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工業設計梯度培育體系,持續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宏觀指導和政策引導,推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制造業重點領域,實現設計優化和提升;面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增強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積極參與關鍵技術攻公關、重大項目研發,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立足本地區產業特點和工業設計發展階段,有序開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認定工作。
第十一條【復核管理】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其中已認定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且在其有效期內的可免于復核。
(二)接受復核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有關復核材料,各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復核企業進行網上受理,復核材料報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復核,將復核意見和企業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三)對于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從公布撤銷名單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對于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從公布撤銷名單之日起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五)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六)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結果從受理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解釋權】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生效廢止】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皖經信產業〔2014〕184號)同時廢止。
三、合肥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包括條件材料及流程等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建設,提升工業設計發展水平,促進工業經濟創新轉型升級,根據工信部等11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2010〕390號)、《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及《安徽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皖經信產業〔2014〕184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包裝及用戶體驗和流程設計等進行整合優化的設計創新活動。
第三條 合肥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發展水平居行業領先或先進地位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合肥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五條 合肥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考核和撤銷等管理工作由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各縣區工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轄區域的推薦申報、指導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工業設計給企業帶來明顯的量質提升和競爭優勢。
(二)有較好的工業設計軟硬件配套設施,固定的工作場所。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三)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四)一年內(截止申請日期)在國家、省、市信用系統內無失信行為記錄。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無涉稅違法行為,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和環境事故等情況,未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七條 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條件
(一)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認定時須成立兩年以上,所在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需達到規模以上)。
(二)重視工業設計中心工作,具有穩定且較高的設計投入,當年設計研發投入占企業研發投入支出比重不少于5%,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提供良好的經費保障。設計中心經費已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鼓勵設計中心財務實行單獨建賬。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帶頭人,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等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共不低于80%,且有2人以上擁有工業設計相關專業學位證書。
(四)有較強的創新能力,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或獲得全國性或行業性工業設計相關獎項。近三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10項以上,其中,與工業設計產品相關聯的發明專利(含實審)不低于2項,并應用于主營產品的生產制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工業設計中心創新成果實現轉化不低于3項,并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并已申報自主知識產權;參加國內外工業設計大賽不少于2次或舉辦工業設計專項賽不少于1次。
第八條 工業設計企業的認定條件
(一)成立2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系統設計咨詢的能力,并擁有相應業績。
(二)上年度工業設計服務年總營業收入不低于100萬元。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含軟件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80%。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已獲得2項以上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或已獲得2項全國性或行業性工業設計相關獎項。
第九條 申請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應向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提出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見附件1、附件3),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縣(市)區經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并上報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條 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對所有申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考察,專家組出具評審意見及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研究確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并在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工業設計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已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復評。接受復評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須填寫《合肥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復評表》(見附件2、附件4),并按程序參與復評。
第十三條 市級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復評應具備以下條件:
近兩年,設計研發投入占企業研發投入支出比重不少于5%;企業專利申請數年均不少于3件,其中發明專利不少于1件;工業設計從業人員不少于18人,其中工業設計相關專業不少于3人;工業設計中心創新成果實現轉化不低于2項;參加國內外工業設計大賽不少于1次或舉辦工業設計專項賽不少于1次。
第十四條市級工業設計企業復評應具備以下條件:
近兩年,工業設計企業年均主營業務收入不少于100萬元;企業專利申請數年均不少于2件,其中發明專利不少于1件;工業設計從業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工業設計相關專業不少于6人;參加國內外工業設計大賽不少于2次,其中獲獎不少于1次。
第十五條 復評程序如下:
(一)復評。各縣區經信部門市組織專家對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復評材料及有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復評意見和結果,行文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在縣區復評意見的基礎上決定評價結果。復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正式行文發布已認定的合肥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復評結果。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合肥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評的;
(二)復評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因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合肥市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因第十三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合肥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合肥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年度復評中將有關情況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在復評文件中給予其更名。
第十九條 對有良好設計扶貧工作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四、蚌埠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的建設,促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蚌埠市工業設計中心(以下簡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市經信委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顯著,發展水平居全市先進地位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經信委負責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區工業經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市經信委對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年認定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時間為每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六條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本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和競爭優勢。
(二)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發投入,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已建立工業設計投入長效機制,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四)已設立工業設計中心1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或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工業設計中心人員隊伍規模和結構合理,經驗豐富,擁有較強的設計研究能力,處于同行業領先地位,從業人員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七)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市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3年內獲得授權專利(含版權)10項以上。
(八)企業2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七條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2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具有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四)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2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五)2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企業通過所在縣區工業經濟管理部門向市經信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蚌埠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可從市經信委門戶網站下載),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2年來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其他有關情況。
第九條縣區工業經濟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企業申請材料、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市經信委。
第十條 市經信委聯合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并在市經信委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一條經公示無異議,由市經信委正式授予“蚌埠市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條在市經信委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上公布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并適時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 市經信委對已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2年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須填寫《蚌埠市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可從市經信委門戶網站下載),經縣區工業經濟管理部門審核并填寫評價意見后,按時上報市經信委。市經信委聯合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復核,在市經信委門戶網站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因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同類認定。
第十六條因第十四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4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認定,并暫停其所在縣區工業經濟管理部門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縣區工業經濟管理部門報市經信委備案。
第十八條市經信委對調整和撤銷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有關政策
第十九條加大對工業設計產業的政策支持,重點扶持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工業設計產業基地創建、工業設計人才培養引進及工業設計成果本土轉化。
第二十條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必須是經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經認定并評價優秀的蚌埠市工業設計中心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二十一條市各相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蚌埠市工業設計中心申報各級各類財政專項資金項日,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工業設計中心投入,加快設計創新步伐,不斷提高工業設計企業創新能力。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鼓勵各縣區結合本地區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工業設計中心建設。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五、滁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建設,促進全市生產性服務業和制造業融合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市經信局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顯著,發展水平居全市先進地位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經信局負責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地經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市經信局對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本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和競爭優勢。
(二)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發投入,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已建立工業設計投入長效機制,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已設立工業設計中心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或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工業設計中心人員隊伍規模和結構合理,經驗豐富,擁有較強的設計研究能力,處于同行業領先地位,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七)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市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3年內獲得授權專利(含版權及其他著作權)10項以上。
(八)企業2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七條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2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具有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四)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2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五)2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企業通過屬地經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滁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2年來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各地經信部門負責審查企業申請材料、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市經信局。
第十條市經信局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考察,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名單,并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經信局正式授予“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條對已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2年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須填寫《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報屬地經信部門,各地經信部門初核并填寫評價意見,經市經信局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認定,屬于第十三條第(五)項情況的,企業在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認定。
第十五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屬地經信部門報市經信局備案。
第十六條市經信局對調整和撤銷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符合國家或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標準的,由經信局擇優向國家或省推薦。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應積極參加省、市組織的各類工業設計展覽會、工業設計大賽或專項賽等活動。
第十八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各級各類財政專項資金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各地經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工業設計中心建設。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2016年《滁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不再施行。
六、淮南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制造強市建設若干政策(修訂稿)的通知》(淮府〔2018〕9 號)、《關于印
發安徽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經信產業〔2014〕184 號)和國家、省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淮南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
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淮南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顯著、發展水平居全市各行業領先地位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
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四條市經信委負責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區(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市經信委對市級工業
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五條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本市本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和競爭優勢。
(二)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有長效的工業設計投入機制,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已設立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或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工業設計中心人員隊伍規模和結構合理,經驗豐富,擁有較強的設計研究和創新設計能力,處于市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50(不重復累計)。
(七)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近兩年內獲得授權專利(含版權及其他著作權)5 項以上。
(八)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六條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本市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
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具有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市內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50?(不重復累計)。
(四)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市內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00 萬元且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0 ,利潤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五)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條企業向所在縣區(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南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見附件1、附件 2),并附相關證明材料(附件 3)。
(二)兩年來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有關設立批準、要素投入、獲獎、知識產權等事項需附相關佐證材料或照片。
第八條各縣區(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對申
報企業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被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市經信委。
第九條市經信委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
現場考察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名單。
第十條經公示七天無異議后,由市經信委公布市級工業
設計中心名單。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在市經信委門戶網站公布,并適時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二條市經信委將從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推薦申
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通過市制造強市有關專項資金對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重點項目給予扶持。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各縣區(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并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七、六安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建設,提升工業設計發展水平,促進工業經濟創新轉型升級,根據工信部等11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2010〕390號)、《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及《安徽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皖經信產業〔2014〕184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在全市組織開展六安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含六安市市級工業設計企業,下同)認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含軟硬件)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包裝及用戶體驗和流程設計等進行整合優化的設計創新活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市經信委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發展水平居全市領先或先進地位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四條市經信委負責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區經信委(經貿局)負責組織本地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市經信委對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自身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工業設計給企業帶來明顯的量質提升和競爭優勢。
(二)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1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業設計研究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三)重視工業設計中心工作,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提供良好的經費保障。
(四)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五)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帶頭人,從業人員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六)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較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市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兩年內獲得授權專利(含版權)10項以上。
(七)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
的情況。
第六條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我市工業設計行業內具
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1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具有工業設計研究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含軟件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已獲得2項以上授權專利(含版權),或已獲得全國性或行業性工業設計相t關獎項。
(五)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上年度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企業向所在縣區經信委(經貿局)提出以下申請材料:
(一)《六安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見附件1、
附件3),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其他有關情況。
第八條縣區經信委(經貿局)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擇優上報,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被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報送市經信委。
第九條市經信委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考察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名單,并在市經信委門戶網站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授予"六安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條市經信委對已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須填寫《六安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見附件2、
附件4),經縣區經信委審核并填寫評價意見后,按時上報市經信委。經市經信委組織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二條因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
請;因第十一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六安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年度復評中將有關情況報市經信委,由市經信委在復評文件中給予其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更名。
第十四條對獲得"六安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市、縣區給予相應政策支持,同時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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