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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工作正式開展,企業可在5月31日前提交申報。下面就來看看2024年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程序和獎項設置,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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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原則
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企業自愿和不增加企業負擔原則。
二、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獎項設置
鏡湖區政府質量獎是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原則上不超過3家。獲獎企業由區政府通報嘉獎,并優先推薦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三、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范圍和條件
(一)企業申報區政府質量獎,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鏡湖區行政區域內合法注冊的企業法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滿3年;2.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等先進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3.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實現稅收、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一年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4.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5.獲得街道辦事處或區級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1.不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等產業發展政策的;2.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的;3.近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事故等級按行業規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訴的;4.近3年內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5.近3年內企業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6.近3年內發生虧損的;7.近3年內存在失信行為記錄的;8.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的;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的。
四、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時間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五、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要求
(一)申報企業按要求填寫《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包含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U盤一份,于5月31日之前上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報表須由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等推薦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證實性材料需準備原件以備核實。
附件: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組織申報材料
申報組織名稱 (加蓋公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填報說明
1、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由申報表、組織概述、自我評價報告和證實性材料組成。所有材料以A4紙裝訂于一冊,內容采用小四號字體雙面打印,列出材料目錄和對應的頁碼。沿長邊采用膠粘裝訂,不得以文件夾等松散形式裝訂。
2、申報表按表格項目結合實際情況填寫,各表具體要求見表后注釋部分。需按年度填寫的內容系指2021—2023年連續三年的指標。未明確時間要求的數量指標填寫2023年情況。表格篇幅不夠時,應在不變動內容的情況下適當調整或另加附頁。所有未填之項要說明原因或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
3、組織概述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2012)附錄B的要求撰寫,限3000字以內。
4、自我評價報告應對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2012),逐條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層面用數據、事實和圖表進行說明。部分內容可互相引用,但應說明。需要追溯的內容限2021—2023年內,無追溯的內容只說明2023年情況。報告文字力求簡要,含圖表不得超過50000字。
5、證實性材料包括:組織基本信息資料,與申報表中內容有關的材料,反映組織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的材料,組織認為還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證實性材料具體清單如下:
●相應資質和證照復印件。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驗收)證書復印件(證書覆蓋范圍應與申報主體名稱相一致,并在有效期內)。
●統計部門出具的2021-2023分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證明。
●稅務(國稅、地稅)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包括2021-2023分年度的納稅額及遵守稅務法律法規情況。
●統計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的行業位次證明(2023年主營業務收入和納稅總額兩項指標在市內同行業排名情況)。
●海關或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額證明(有出口業務的企業)。
●2021-2023分年度的外部財務審計報告(僅需提供正文部分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2021年以來市級以上各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授予的質量榮譽證書復印件。
●2021—2023年分年度的環境監測報告各一份,對環境明顯無影響的行業可不提供。
●主營業務被法律法規列入市場準入范圍的,應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如:生產許可證、3C認證證書等。
●應急部門出具的2021年以來安全生產情況證明。
●制造業企業提供2021年以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含原質監、工商)及行業主管部門對本企業產品實施的所有含監督性質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工程、服務業企業提供2021年以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對本企業工程/服務項目實施的所有含監督性質的檢查(抽查、巡查)結果復印件。
●專職從事質量相關工作人員清單和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
●顧客滿意度測評分析報告和員工滿意度測評分析報告。
●生產企業提供產品執行標準封面復印件,工程和服務企業列出主要執行標準和管理制度清單。
●2021年以來參與社會捐助等公益事業的證明材料。
以上為必須提供的證實性材料,對不能提供項目,應逐一作出解釋說明。下列為補充性證實性材料,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
●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復印件。
●主導產品采用國際標準的采標證書復印件。
●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聯盟標準證明材料。
●省級以上計量確認證書復印件。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新產品或高新技術產品證書復印件。
●專利清單及專利證書復印件。
●國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證書復印件。
●服務標準化試點單位證書復印件。
●省級以上優秀QC小組證書復印件。
●2021年以來獲得的市級以上其他榮譽證書復印件。
●能夠反映企業綜合實力、經營業績和社會影響的其它材料。
●企業認為應提供的其它證實性材料。
申報企業聲明
本企業鄭重聲明:
1、遵守鏡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制度、標準和規范。
2、所提交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合法、有效,如有不實愿接受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3、同意最后公布的評審結論為最終決定,在有關方面具有約束力。
4、正確宣傳所獲的鏡湖區政府質量獎榮譽。
5、在獲獎后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向社會公開和推廣本企業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方法和經驗(商業秘密除外),為區政府質量獎宣傳推廣和應用研究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
法人代表簽字:
申報組織印章:
日期:
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質量強區戰略,完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規范鏡湖區政府質量獎評選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蕪湖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政府質量獎,是由鏡湖區政府設立,授予本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等先進管理制度,有廣泛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企業的最高質量獎項。區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審1次,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3家企業。
第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守企業自愿申請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增加企業負擔原則。
第四條 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請。
第五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區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在區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設立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由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質量管理專家、行業技術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組織開展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
(三)評審提出區政府質量獎候選名單。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家評審組,具體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日常工作和獲獎企業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評審標準擬定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專家評審組;
(三)編制區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發布評審公告;
(四)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等工作;
(五)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區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薦申報企業、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企業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十條 區行政監察部門全程監督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第三章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一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參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T19579)。評審內容包括:“領導” “戰略” “顧客與市場” “資源” “過程管理” “測量、分析與改進” “經營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為1000 分。
第十二條 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三條 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應適時修訂區政府質量獎的管理辦法、評審標準、評審細則。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鏡湖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企業法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滿 3 年;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等先進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實現稅收、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獲得街道辦事處或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等產業發展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的;
(三)近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事故等級按行業規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訴的;
(四)近3年內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近3年內企業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六)近3年內發生虧損的;
(七)近3年內存在失信行為記錄的;
(八)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的。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主要評審程序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專家評審組進行材料和現場評審、評審委員會審議提出候選名單、擬獎勵名單公示、區質量發展委員會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七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通過網站或相關媒體,公布本年度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事宜。
第十八條 企業申報區政府質量獎時,應如實填寫《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街道辦事處或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審查,提出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十九條 通過資格審核的企業,由專家評審組對其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審細則逐條評分,形成評審報告材料;通過材料評審的企業,由專家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情況,進行綜合排序;評審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組評審結果,制定區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候選名單,并在區政府網站公示。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勵企業名單,報區政府批準、公布。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 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由區政府頒發證書,并對獲獎企業予以8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獲獎企業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工作經費用于卓越績效評審準則宣貫、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廣、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培訓、評審專家培訓、選拔和培養、評審工作開展、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和獲獎企業媒體宣傳、卓越績效管理推行先進經驗調研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獲獎企業應當按要求向社會公開推廣介紹其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六條 獲獎企業在宣傳其獲得區政府質量獎時,必須同時標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應當持續運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等先進管理制度,不斷追求卓越。
第二十八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區政府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稱號,并收回證書和獎金,4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九條 承擔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其參與評審工作資格,并對責任人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中涉及的評審細則、工作程序等事宜,由相關單位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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