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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條!成都市溫江區“三醫融合”產業支持支持政策、獎補標準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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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政策所扶持對象特指法定注冊登記、稅務和統計關系均在溫江區內的醫學、醫療、醫藥、大數據/AI領域企業,包括研發創新、生產制造、檢驗檢測企業和相關聯的醫療、審評認證、公共技術、融資等配套服務企業和機構(以下統稱企業)。本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資金安排 本政策涉及的資金納入區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章 研發創新
第三條 研發創新 聚焦新型生物技術及其藥物、“五新”化學藥、先進醫療器械、生物治療技術等方向,支持具有重大臨床需求與市場需求的關鍵核心技術研發與產品突破,按照項目實際投資的一定比例分階段給予最高不超過 5000 萬元的綜合支持。(責任單位:區新經濟和科技局)
第四條 仿制藥 對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或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同一藥品不同規格視為同一品種),按照企業實際研發投入的 20%給予每個品種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補貼;國內前三家通過一致性評價(或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產品,按照實際研發投入的 50%,給予每個品種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補貼;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為參比制劑的產品,再給予 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累計不超過 1000 萬元。(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第五條 新增適應癥 支持企業加強已上市藥品再開發,新增加適應癥藥品,按照獲得市級獎勵的 50%給予配套獎勵。(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第六條 帶量采購 支持企業參加各級藥品或醫用耗材帶量采購,按每個中標藥品品規或醫用耗材注冊證給予 200 萬元獎勵,單家企業每年累計不超過 1000 萬元。中選采購額占比在同批采購企業中最高的,按該品種每批次帶量采購貨款的 3%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醫保局)
第七條 特醫保健 對取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發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的品種,單品年銷售額達500 萬元的企業,給予 30 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第三章 公共平臺
第八條 GCP、GLP 對首次獲得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CP)、非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LP)資格認證(備案)的企業或研發機構,按照完成認證(備案)的專業數量,給予每個專業 20 萬元,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實現與發達國家雙邊或多邊互認的 GCP、GLP 技術平臺,再給予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第九條 資質認證 對新獲得 JCI(國際醫療衛生機構認證聯合委員會)認證的企業,給予 50 萬元一次性獎勵;新獲得中國整形美容協會 5A 醫療整形美容機構認證的企業,給予 30 萬元一次性獎勵。實際經營地在溫江的區外機構符合條件的可參照執行。(責任單位:區衛健局)
第十條 公共平臺 支持企業建設藥物篩選、成藥性評價、GLP 實驗室、實驗動物服務平臺、檢驗檢測平臺、GMP 共性工廠、新藥報批等公共服務平臺,支持加快建設仿制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技術與標準研究平臺、生物醫藥安全評價中心、藥物及醫療器械第三方服務平臺,加快培育引進基礎研發創新平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及全鏈條專業服務平臺等生物醫藥重大產業公共平臺,加快培育引進行業龍頭醫藥合同研發機構(CRO)、醫藥合同外包生產機構(CMO)、醫藥合同定制研發生產機構(CDMO)等生物醫藥產業應用基礎平臺,按項目總投資的 30%給予最高不超過 2000 萬元的補貼。對于已建成運營的生物醫藥產業公共服務平臺,經認定后,按照其上年度為本區企業(與本機構無投資關系)服務金額的 10%予以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 500萬元。(責任單位:區新經濟和科技局)
第四章 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 受托生產 接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藥械產品的企業(委托生產年限不低于 2 年),產品銷售產值結算注冊在我區的,每新增一個產品,根據受托企業生產該產品年度銷售收入(不含稅)的 2%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累計不超過 500 萬元。(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第十二條 委托生產 區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區內企業生產且將產品銷售產值結算注冊在我區的,按在溫銷售結算金額的 2%給予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注冊人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第十三條 新獲批件 對通過市場化方式將區外成熟產品轉移落地在區內,并以在溫公司為批件持有人進行生產和結算的,根據產品技術領先性和市場潛力,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累計不超過 2000 萬元。企業在政策有效期內獲得生產批件并實現生產銷售的,按照產品年銷售收入(不含稅)的 2%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累計不超過 500 萬元。(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第十四條 拓展市場 對新取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歐洲藥品管理局(EMA)、日本醫藥品醫療器械綜合機構(PMDA)國際藥品生產規范認證并實際發生出口銷售的,按認證產生費用給予最高不超過 12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取得上述認證獲得境外上市資質并實際發生出口銷售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每個產品給予最高不超過 400 萬元的補貼,單個企業每年累計不超過 1000 萬元。(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第十五條 藥械采購 積極爭取將我區創新產品優先納入醫保目錄,優化創新藥品和高端醫療器械進入醫院的招投標流程。鼓勵本區醫藥機構采購區內企業生產的藥品及醫療器械,按照采購額的 5%給予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的補貼,單個企業或單位每年累計不超過 100 萬元。實際經營地在溫江的區外機構符合條件的可參照執行。(責任單位:區醫保局、區公資交易中心、區衛健局、區市場監管局)
第十六條 協作配套 對區內企業全年采購區內無資產關聯企業產品金額累計達到 200 萬元以上的,按采購額的 3%給予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的補貼。(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第五章 項目落地
第十七條 貢獻獎勵 對新引進的產業化項目,自實際運營之日起,連續 5 年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實際貢獻給予一定獎勵。對經認定的重大產業化項目,獎勵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責任單位:區投促局)
第十八條 落戶獎勵 對新引進的生物醫藥重大產業化項目,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給予最高 10%的獎勵。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可給予一定的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對經濟和社會效益特別突出的重大生物醫藥產業化項目,經區政府審定同意后予以重點支持。(責任單位:區投促局)
第十九條 中介招商 對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區內以商招商企業,為我區新引進經認定的重大產業化項目,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 1‰給予最高 100 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投促局)
第二十條 租金獎勵 對新引進重組蛋白、生物制劑、疫苗等生物藥,小分子靶向創新藥、化學原研藥、高端制劑等化學藥,醫療器械,大數據/AI 方向,租賃辦公用房和廠房自用并正式投入運營的研發類項目、制造業項目分別按照最高 35 元/平方米/月、最高 20 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不超過實際價格),一次性給予 12個月培育期的租金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12 個月后達到相應條件的分別按照相關政策執行。(責任單位:成都醫學城管委會(科技園管委會))
第六章 專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臨床試驗 對開展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的區內醫療機構,按照每個結題項目實際費用的 1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 萬元的補貼。區內醫療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主體)作為組長單位(無組長單位的以牽頭單位為準)承接區內企業的藥械臨床試驗,根據醫療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的服務項目數量、服務效果等給予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的補貼。同一醫療機構在一年內最多申報一次。實際經營地在溫江符合條件的區外機構可參照執行。(責任單位:區衛健局)
第二十二條 特色保險 鼓勵生物醫藥企業(機構)購買生物醫藥人體臨床試驗責任保險、生物醫藥產品責任保險,按單個保單實際繳納保費最高 50%給予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的補貼,單個企業(機構)每年累計不超過 200 萬元。(責任單位:區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 通關服務 對經認定的藥械進出口公共服務機構,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的補貼。區內企業使用經認定的進出口公共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按照實際支付費用,給予最高不超過 30 萬元的補貼。(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第二十四條 國際合作 對參加國際性、全國性“三醫”類展會的企業,按照參展費的 70%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50 萬元補貼。(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第七章 集聚發展
第二十五條 智慧醫療 支持智慧醫療、智能可穿戴設備等關鍵技術產品研發或融合創新應用示范項目建設。對相關創新技術投入超過項目總投入 20%的,經專家評定具有一定行業或區域示范效果的,按照項目總投入的 20%給予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補貼。(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第二十六條 技術改造 對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500 萬元以上且設備投入 200 萬元以上的技改備案項目,按照設備實際投入的 5%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補貼。(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第二十七條 百強獎勵 對政策期限內首次入選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醫藥工業百強榜的重點企業,給予 200 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第二十八條 單品銷售 對企業單個藥品年銷售收入(不含稅)政策期限內首次達到 1 億元、3 億元、5 億元、8 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企業 200 萬元、400 萬元、600 萬元、800 萬元、10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年銷售收入(不含稅)10 億元以上的重點培育品種,年銷售收入每增加 5 億元,給予 10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單個醫療器械產品年銷售收入(不含稅)政策期限內首次達到 2000 萬元、5000 萬元、1 億元、2 億元的分別給予企業 20萬元、5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一次性獎勵(政策期限內直接達到高層級的可以同時享受低層級的獎勵)。(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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