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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出爐!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附各市認定條件流程、補助好處)
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新鮮出爐!本辦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以下將具體盤點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條件流程、補助好處等內容,成都市、自貢市、攀枝花市、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遂寧市、內江市、樂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賓市、廣安市、達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資陽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有需要咨詢申請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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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產業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能力,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顯著、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以下簡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規范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事宜,協助進行相關培育、指導和管理。
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條件
第二章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3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件1)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在四川省行政轄區內依法實際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制造業企業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制造業企業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四)重視工業設計工作,有長效的工業設計投入機制,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流程
第七條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2年認定一次,具體按照申報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
(一)申報主體向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附件2)及相關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合規性負責。
(二)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對本地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推薦。
(三)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場核查,確定擬認定名單并在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對公示有異議的,按程序及時核實處理。
四川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補助好處
第三章培育與管理
第八條省、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持續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
經濟和信息化廳加強宏觀指導和政策引導,推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制造業重點領域,實現設計優化和提升;面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增強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積極開展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研發、綠色設計,提升協同創新能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可立足本地區產業特點和工業設計發展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市(州)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開展市(州)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認定,積極爭創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市(州)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評價指標應參照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制定,可結合本地區實際設定“特色化指標”,特色化指標分值不超過總分的30%,對革命老區、脫貧地區、民族地區、盆周山區等地區工業設計中心可適當放寬運行年限及評價指標等認定條件。市(州)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發布后及時報經濟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九條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
(二)接受復核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關復核材料,報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審核。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提出審核意見后,按要求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經濟和信息化廳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三)對于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經濟和信息化廳核實有關情況后,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此類單位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對于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經濟和信息化廳核實有關情況后,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此類單位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五)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經濟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十條鼓勵各地在專項資金、要素保障、人才引進等方面對各級工業設計中心創建和能力提升項目給予積極支持。及時總結推廣工業設計中心在關鍵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經驗,加大對工業設計中心設計賦能成效的宣傳力度。
第十一條鼓勵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承擔國家和省有關專項,優先推薦創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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