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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武漢市消費促進活動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獎勵補貼
2023年武漢市消費促進活動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獎勵補貼等內容如下,武漢市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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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熱線:15855199550或19855109130(v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規〔2023〕5號)精神,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參與全市消費促進活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穩定和擴大消費,助力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及上級安排的用于支持開展消費促進活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按照資金預算總額控制統籌安排。
第二章? 支持對象、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支持企業及商貿行業(商)協會組織開展消費促進活動。本資金支持的促消費活動是指以消費者實現最終消費為目的,通過節會活動、現場展示、限量特供、新品首發、打折讓利等多種促銷方式而開展的線上線下消費促進活動。
第五條? 促消費活動實際投入包括場地租賃、現場搭建、設備租賃、宣傳推廣等開展線下活動必要的費用,及平臺開店入駐、營銷推廣等開展線上促銷活動發生的費用,不包括折扣、滿減、線上傭金、購買流量等金額支出。
第六條? 對同一市場主體,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符合以下支持條件的,由申報單位選擇其中一項申報。
1.承辦市級以上重大促消費活動的單位
承辦市級以上重大促消費活動(即國家商務部及省市政府交辦或批準的全國、全省、全市范圍的大型促消費活動),且活動得到省級及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的,對承辦單位按活動實際投入的50%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批發、零售企業
對開展促消費活動取得成效,具有良好成長性的企業,活動投入總金額不低于60萬元的,按活動實際投入的30%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25萬元。
3.餐飲、住宿企業
對開展促消費活動取得成效,具有良好成長性的企業,活動投入總金額不低于30萬元的,按活動實際投入的30%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5萬元。
4.商貿行業(商)協會組織
對開展消費促進活動,組織限上商貿企業達30家以上,活動總投入金額不低于30萬元,且得到省市主流媒體宣傳報道的,按活動投入金額的30%給予組織單位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
第三章? 支持范圍
第七條? 活動支持范圍
1.申報單位需具有合法經營資格、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合規經營。
2.商貿行業(商)協會需在民政部門注冊,會員單位在200家以上。
3.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擔違約責任并作出承諾,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4.申報單位未被列入失信主體名單。
5.申報前3個年度內不存在開展違法經營活動或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原因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出現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情形。
6.活動在實際開展中未發生違法經營和重大安全隱患問題。
第四章? 申報資料
第八條? 企業、(商)協會申報需提供以下資料:
1.武漢市消費促進專項資金補貼申報表(附件1);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及申報單位信用報告(企業自行在“信用中國(湖北武漢)”平臺下載打印);
3.開展消費促進活動的佐證材料,包括且不限于活動方案、現場照片、媒體報道、活動總結等。在活動宣傳資料、宣傳報道、活動現場布景等須有“暢享消費 樂購武漢”主題標識或消費季活動主題、主視覺等相關內容釋出,體現武漢市消費促進活動整體形象和品牌。
4.開展消費促進活動支出費用相關憑證(包括且不限于合同、銀行單據、發票等);
5.商貿行業(商)協會組織需要提供通過民政部門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及民政部門官網社會組織查詢界面截圖;
6.批發、零售、餐飲、住宿企業需提供經認定的企業2023年1月至9月銷售額/零售額/營業額數據及發展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
7.其他佐證材料。
第五章? 申報、評審及資金撥付
第九條? 資金申報審核流程
(一)項目備案。活動實施前將活動方案報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二)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商)協會分別向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報資料(包括電子版材料)。
(三)項目初審。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負責審核項目是否符合統一策劃、標識、口號和宣傳的“四統一”要求,審核活動的真實性、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及活動費用支出等,填寫年度消費促進活動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附件2)報市商務局。
(四)市級復核及資金撥付。經會商會審、領導集體決策等規定程序,根據審核及公示結果,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撥付至項目實施單位。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審核、會商會審及集體決策按照我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需對資金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對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