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項目申報資訊
近日,《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新鮮印發,包括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認定程序、評價指南、評價指標等,下面來詳細看看管理辦法,合肥市、阜陽市、淮南市、宣城市、馬鞍山市、銅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慶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蕪湖市、蚌埠市、黃山市、六安市想要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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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規范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管理,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研發、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健全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產業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高質量發展需要,在企業自愿申請的前提下,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運行評價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負責指導協調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負責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
第五條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六條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8000萬元)。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未達上述最低標準,但屬于安徽省重點支持產業領域,且近三年研發投入總計不少于3000萬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少于1500萬元)、申報年上一年度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8%。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基礎條件和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
2.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3.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600萬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五)申請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所在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實行承諾制,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海關、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企業公共信用狀況,涉稅、通關、安全、環保等方面違法情況進行核查。
(三)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一式1份),同時抄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市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依據初評結果,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初評合格且評價得分60分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或現場核實。
(六)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依據國家、安徽省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及核實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擇優確定省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示。
第八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在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向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同級相關部門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
第九條省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省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組織開展評價工作。
第十條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已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當在評價年度的評價期間按要求在網上報送評價材料,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負責。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非評價年度,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報送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其附表數據。
(二)數據初審。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和數據真實性進行核查,并出具審查意見,于評價年度按通知要求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核查評價。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第十一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3、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二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按職能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后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受理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報送所在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確認,于當年8月31日前,將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同時抄送地方同級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每年對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七條結合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認定或評價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對調整、撤銷和更名的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因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因第十六條第(二)至(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五章 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鼓勵政策
第十九條對評價優秀的省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彰,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第二十條對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和資金獎補,引導和鼓勵省企業技術中心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第二十一條支持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和省相關科研項目,按規定享受有關國家優惠政策。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市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和管理辦法,開展市(縣)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運行評價等工作實行網上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可根據有關國家政策和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同意后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皖經信科技〔2018〕4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負責解釋。
關于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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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指南
為規范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工作,指導企業技術中心編制申請和評價材料,根據《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制訂本指南。
申請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需根據《管理辦法》和當年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工作通知要求,參照本指南編制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內容應包括《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
已認定的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需參加兩年一次的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參照本指南編制評價材料。評價材料內容應包括《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見附件3)、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將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4)對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進行評價。
附件1:《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企業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主要下屬企業,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等。
(二)企業的行業地位和競爭力。結合行業集中度和企業在行業中的綜合排序,分析企業在本行業的領先地位和競爭優勢,與全國同行業企業相比所具有的規模和技術優勢。
(三)企業對本行業技術創新的引領作用。包括企業對行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節能減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二、企業技術創新的現狀和成績
(一)企業技術中心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歷程、組織架構;創新體系建設和運行機制,包括組織管理體系建設、規章制度建立、研發項目組織管理機制、研發經費管理機制、人才激勵機制、內外部合作機制等。
(二)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資源整合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建設情況、研發經費投入情況、研究開發和試驗基礎條件建設情況、科研成果轉化能力情況(小試、中試)、信息化建設情況等。
(三)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重大產品創新、工藝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產學研合作、企業間合作、國際化研發活動等。
(四)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術及自主知識產權情況,重點介紹相關技術成果對企業核心產品研發、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支撐作用,以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和規劃
(一)發展戰略和規劃。企業制定未來5-10年技術創新發展戰略情況,及該戰略對企業總體發展目標的支撐情況。
(二)重點舉措。企業近期在技術創新方面擬實施的重點舉措,包括創新條件建設、創新人才集聚、重點研發項目部署等。
附件2 :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一、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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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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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屬企業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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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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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行業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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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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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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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中心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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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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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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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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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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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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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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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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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指標名稱 |
單位 |
數據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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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營業務收入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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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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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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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業職工總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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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術中心人才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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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高級專家人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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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人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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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人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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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 |
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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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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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產學研合作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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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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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級及以上研發平臺數 |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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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國家研發平臺數 |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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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級研發平臺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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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級研發平臺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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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和省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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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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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近三年新增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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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專利數 |
件 |
|
||
|
其中:有效發明專利數 |
件 |
|
||
12 |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件 |
|
||
|
其中:當年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件 |
|
||
13 |
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數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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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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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產品銷售利潤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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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利潤總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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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獲國家、省部級或全國性行業科技獎勵項目數 |
項 |
加分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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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府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創新資金 |
萬元 |
統計項 |
填寫說明:
1. 企業名稱。參評企業需在此表上加蓋公章,填寫企業名稱需與企業公章一致。
2. 統計行業代碼。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填寫企業主營業務對應的統計“大類”(二位碼)編號,如主營業務為“農副食品加工業”的企業,填寫“13”。
3. 報告年度。指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說明,均為報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
1. 企業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諾。
2. 相關統計和財務報表。相關統計報表主要包括,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項目情況(107-1表)、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107-2表)。未列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活動情況統計范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表格格式填報后提交。相關財務報表主要包括,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大型企業集團應將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下屬企業(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 表、107-2 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進行合并填報。
3. 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博士、碩士,外部專家,研發項目,專利信息,主持和參加制定的標準,國家和省級、市級研發平臺,實驗室和檢測機構,科技獎勵等方面的內容。
三、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1. 主營業務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根據會計“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報。若會計報告和會計報表中未設置該科目,以“營業收入”代替填報。
2. 研究與試驗發展(簡稱“研發”)經費支出: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研發活動的經費支出合計,包括企業內部的日常研發經費支出、當年形成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支出和委托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
3.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內部直接參加研發項目人員,不包括全年累計從事研發活動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以下的人員。
4. 企業職工總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內平均擁有的從業人員數,按照統計指標“從業人員平均人數”計算。
5. 技術中心人才數:高級專家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部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地級市專項津貼的專家數,或具有高級職稱(含高級、正高級工程師)、高級技師以及其他類型專家(包括市級以上領軍人才等)數;博士、碩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博士、碩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博士后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6.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最小統計單位為0.5人月。
7. 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當年立項并開展研發(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仍繼續進行研發(制)的研究開發項目或課題,包括當年完成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研發項目類型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
8. 產學研合作項目數:指企業全部研發項目中的產學研合作項目數。主要是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及相關研發機構之間圍繞企業自身技術難題、產業核心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科技成果轉化而開展的合作項目數。
9. 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指企業全部研發項目中主要以科學原理的探索與發現、技術原理的研究為目標的項目數,主要包括省級及以上的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技重大專項數。
10. 市級及以上研發平臺數:指企業作為項目法人承擔建設,國家、省級、市級有關部門歸口管理且已獲得批復的科技類、研究開發類平臺數。
11.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和省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指通過省級及以上部門和國際組織認證認可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驗檢測機構數。
12.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報告年度末企業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中的儀器和設備(含軟件)原價。其中,設備主要包括用于研發活動的各類機器和設備、試驗測量儀器、運輸工具、工裝工具等;軟件主要包括通過合法購買并擁有使用權的用于研發的設計、開發、分析、仿真類軟件等。
13.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專利數:指報告年度末企業作為第一專利權人擁有的、經境內外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專利件數。
14.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指報告年度末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的,與企業主營業務高度關聯的、經國內外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授予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包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新工法件數。
15.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包含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新工法、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省級新工法等。
16. 當年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工法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17. 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和團體標準數:指企業主持或參加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數量。
18. 新產品銷售收入:對于制造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銷售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既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對于建筑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等實現的營業收入;對于服務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通過提供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傳遞系統、服務技術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顯改進的服務實現的營業收入。
19. 新產品銷售利潤: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通過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營業)利潤。
20. 利潤總額:指報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耗費后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
21. 獲國家、省部級或全國性行業科技獎勵項目數:指企業獲得的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并頒發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以及認可度較高的全國性行業獎勵,如建工行業的魯班獎、詹天佑獎等項目總數,同一項目只統計最高獎項。
附件3:《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已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需在評價年度提交工作總結,以全面總結報告年度和報告年度前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與技術中心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簡要分析企業所在行業創新趨勢和特點,以及企業在該行業中的地位和競爭優勢。
2.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情況,包括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基本情況、技術中心組織建設、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建設、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建設、國際化創新合作網絡建設、企業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等。
3.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包括重點創新項目的組織實施、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開發等。
4.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術及自主知識產權情況,重點介紹相關技術成果對企業核心產品研發、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支撐作用,以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
附件4: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原則
1. 全面客觀反映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發展狀況,突出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的投入力度、產出效果和技術中心運行機制的有效性。
2. 新申報和已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實施統一評價。
3. 按“行業系數修正,整體對比計量”原則計分。
二、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 指標 |
權重 |
三級指標 |
單位 |
權重 |
基本 要求 |
創 新 投 入 |
創新 經費 |
20 |
研發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 |
萬元 |
8 |
≥5 |
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 |
12 |
分檔 |
|||
創新 人才 |
13 |
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重 |
% |
5 |
≥3 |
|
技術中心擁有的高級專家、博士和碩士人數 |
人 |
4 |
≥5 |
|||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
人月 |
4 |
≥4 |
|||
創 新 條 件 |
技術 積累 |
17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專利數 |
項 |
4 |
≥5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項 |
3 |
≥1 |
|||
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項 |
項 |
4 |
≥3 |
|||
其中:產學研合作項目數 |
項 |
4 |
≥1 |
|||
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 |
項 |
2 |
≥1 |
|||
創新 平臺 |
14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萬元 |
4 |
≥600 |
|
其中:近三年新增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萬元 |
1 |
≥100 |
|||
研發平臺數 |
個 |
7 |
≥1 |
|||
其中:國家研發平臺數 |
個 |
|
|
|||
省級研發平臺數 |
個 |
|
|
|||
市級研發平臺數 |
個 |
|
|
|||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和省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
個 |
2 |
≥1 |
|||
創 新 績 效 |
技術 產出 |
13 |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項 |
4 |
≥3 |
其中:當年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項 |
5 |
≥1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數 |
項 |
4 |
≥1 |
|||
創新效益 |
23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 |
9 |
≥20 |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
% |
9 |
≥25 |
|||
利潤率 |
% |
5 |
≥5 |
|||
加分項 |
+ |
獲國家、省部級或全國性行業科技獎勵項目數 |
項 |
5 |
|
說明:
1. 考慮到不同規模企業在研發投入強度上存在顯著差異,對“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這一指標的基本要求按照企業規模劃分為5檔:主營業務收入50億元及以上的企業為1.8%,主營業務收入10~50億元的企業為2.0%,主營業務收入6~10億元的企業為2.3%,主營業務收入3~6億元的企業為2.7%,主營業務收入3億元以下的企業為3.0%。
2. 企業作為主要完成單位或企業員工作為主要完成人獲省級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省級一等獎每項加3 分,二等獎每項加2分,三等獎每項加1分,國家獎項1項加5分,累計不超過5分。同一項目只統計最高獎項。
三、行業系數
行業 |
國民經濟分類代碼 |
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
農業 |
01 |
1.5 |
1.5 |
1.5 |
煤炭開采和洗選業 |
06 |
2.0 |
3.0 |
3.0 |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 |
07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屬礦采選業 |
09 |
2.0 |
3.0 |
3.0 |
農副食品加工業 |
13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業 |
14 |
1.5 |
1.0 |
1. 0 |
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 |
15 |
1.2 |
1.5 |
1.5 |
煙草制品業 |
16 |
3.0 |
1.5 |
2.0 |
紡織業 |
17 |
1.2 |
1.0 |
1.0 |
紡織服裝、服飾業 |
18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 |
19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 |
20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業 |
21 |
1.2 |
1.0 |
1.0 |
造紙和紙制品業 |
22 |
1.0 |
1.0 |
1.0 |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
23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 |
24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
25 |
2.5 |
2.0 |
1.0 |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
26 |
1.0 |
1.0 |
1.0 |
醫藥制造業 |
27 |
0.8 |
1.0 |
1.0 |
化學纖維制造業 |
28 |
1.0 |
1.0 |
1.0 |
橡膠和塑料制品業 |
29 |
1.0 |
1.0 |
1.0 |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
30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31 |
1.2 |
1.2 |
1.5 |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32 |
1.2 |
1.2 |
1.0 |
金屬制品業 |
33 |
1.0 |
1.0 |
1.0 |
通用設備制造業 |
34 |
1.0 |
1.0 |
1.0 |
專用設備制造業 |
35 |
1.0 |
1.0 |
1.0 |
汽車制造業 |
36 |
1.0 |
0.8 |
1.0 |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 |
37 |
0.8 |
0.8 |
1.0 |
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 |
38 |
0.8 |
0.8 |
1.0 |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
39 |
0.8 |
0.8 |
0.8 |
儀器儀表制造業 |
40 |
0.8 |
0.8 |
0.8 |
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
44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業 |
47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業 |
48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裝業 |
49 |
2.0 |
1.5 |
1.5 |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65 |
0.6 |
1.0 |
1.0 |
專業技術服務業 |
74 |
1.0 |
1.0 |
1.0 |
其他 |
81 |
1.5 |
1.5 |
1.0 |
說明:
1. 由于不同行業在研發投入與產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技術中心評估時,對不同行業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三個指標引入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2. 行業系數采用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標準設立的行業系數。
3. 行業系數只作為第三方評估機構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系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計算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系數,得出指標的評價值。
4. 行業系數表中的“其他”行業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行業。
四、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1. 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
2. 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3. 年度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600萬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低于300萬元)。